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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,律师施巧计索回赔偿
2012-01-12 21:17:16 来源:张党伟
我们接受委托后,仔细研读了相关材料,并组织了律师论证会。讨论结果主要是:(1)鉴于姚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,姚某又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,根据法律规定,走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的路子已经行不通。(2)决定变通案由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规定: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按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到法院提起诉讼。(3)起诉后,律师到医院收集姚某住院的证据,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。我们研究认为,是否能够顺利的委托鉴定,做出伤残鉴定的结果对赔付的结果很有关键性影响。因此,我们立即调取了医院的住院病历,上交了伤残鉴定申请,并最终确定了代理该案的思路。
在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中,我方精心准备了代理词,仔细计算了每一项赔偿额,因为鉴定为九级伤残,残疾赔偿金加上误工费、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,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姚某7.8万元人民币。
2009年底,我方律师在拿到判决后,并没有就此结束代理工作,而是积极的和公司沟通谈判,作了大量的说服工作,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,公司同意不再上诉,在一个月内把赔偿金全部支付给原告。2010年春节前,姚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等待了一年多的赔偿金。
笔者在接受委托后,了解到委托人姚某已经经历了将近一年的奔波,多次与公司交涉,先后到劳动仲裁、人民法院、鉴定机构等部门希望解决他的问题。但由于他法律知识的缺乏,多次奔波均无功而返,身心受到很大的折磨,整个人也变得少言寡语,精神不振。我深深体会到,本案不仅只是关系到姚某一个农民工受伤后的生活和命运,更能让姚某一样的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农民工权益是有法律保护的,也关乎到社会的和谐稳定。一个涉农案件处理的好坏,深深关系到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形象问题。我既感到巨大压力,也深知责任重大。通过扎实有序、卓有成效的工作,我方终于胜诉,也算是对当事人姚某和广大的农民工一个令人满意的交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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